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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國際商會對《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進行了幾次修訂,現行版本是《URDG758》。
2016年6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2016年9月28日,《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對象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
2016年10月28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了《關于開展涉企保證金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運行〔2016〕355號);
2016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解釋 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2016年12月27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6〕295號),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7年6月20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的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進行了修訂,下發了《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2017年2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 國辦發〔2017〕19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加快產業升級,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新型城鎮化提供支撐,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 ;
2017年6月20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的精神,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進行了修訂 ,發布《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7]138號 ;
2017年8月21日,國資委與住建部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保函替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財管〔2017〕49 號);
2017年9月26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了《關于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工信部聯運行〔2017〕236號);
2017年10月30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2018年5月1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辦發〔2018〕3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推動政府職能轉向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國務院決定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
2018年7月2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征求《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發布 , 2018年07月15日廢止 ;
2018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3號《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8年10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 》 國辦發〔2018〕104號 以市場主體期待和需求為導向,圍繞破解企業投資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增強企業發展信心和競爭力。;
2018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而制定。
2019年3月1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國辦發〔2019〕11號 ,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
2020年2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 建辦市〔2020〕5號中 大力推行工程擔保,以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替代保證金,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嚴格落實涉企收費清單制度,堅決制止各類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等行為,切實降低企業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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