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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規字〔2020〕4號 《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已經2020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會商一致,現予印發。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實行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結合本省實際,現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應對各類風險、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等工作部署,通過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提高誠信履約意識,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實施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工程擔保;其他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實施其他類型工程擔保。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三、工程擔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 (一)工程擔保包括投標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二)工程擔??梢圆捎?/strong>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現金等形式,鼓勵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等替代現金方式的擔保。 (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只能以現金方式提供擔保,也不得限制投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的方式。投標擔保的形式鼓勵以銀行保函為主,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保險公司保險單等形式。 (四)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當同時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規定向相關部門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 (六)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竣工交付前,向發包人提供,擔保的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3%。 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質量保修擔保。 (七)采用擔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和保修擔保的,發包人、承包人和相關部門不得拒絕。 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根據合同履約情況實施浮動機制。履約情況良好的,可以降低擔保比例;發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且無法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會事件的,可以相應提高擔保比例。 四、工作要求 各地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廣泛宣傳,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擔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每年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本地區推進工程擔保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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